2026年4月18日 星期六

《塔木德》中的性變態與厭世思想

https://www.theoccidentalobserver.net/2026/03/30/sexual-perversity-and-misanthropy-in-the-talmud/ 


By David Skrbina Ph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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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宗教體系如果無法成為良好的倫理指南,那麼它的存在又有什麼意義?任何有價值的宗教都必須要能為其信徒提供關於美好生活的具體概念——美德、正義和正直。宗教需要闡明何謂善、人們該如何行善,又該如何攜手創造美好的生活。這些教誨往往會被歸諸於某個具體的上帝(或眾神),但說到底它們還是需要形成一套明確的倫理規範;否則,信徒就無法知道究竟怎麼才算是符合正道的生活。


猶太教自然也不例外。當然,這個宗教的基本框架就是《舊約》(又稱《塔納赫》)。不幸的是,從倫理學的角度而言,《舊約》簡直就是一部徹頭徹尾的災難:道德準則在裡面到處都是,但它們總是模稜兩可、自相矛盾、空洞無物且武斷專橫。更糟的是,正如我接下來將論證的,它們甚至還會衍生出一連串令人髮指且作嘔的行為。


那麼,就讓我們先從《舊約》的倫理觀開始說起。十誡(《出埃及記》第20章)就是一個最具代表性的例子,但是這些誡命要嘛過於膚淺以至於不值一提(“當孝敬父母”、“不可偷盜”、“不可殺人”),要嘛過於抽象以至於毫無意義(“不可有別的神”、“當紀念安息日,守為聖日”、“不可妄稱你神的名”)。這裡幾乎沒有任何值得認真對待的準則,也看不出它們有什麼神聖性可言,更遑論是訴諸一位全知全能且全善的上帝來擔保它們。


但這還不是最糟的。根據猶太傳統,僅僅一部《妥拉》(包含〈創世記〉、〈出埃及記〉、〈利未記〉、〈民數記〉和〈申命記〉)裡面就有六百一十三條“誡命”!每當有某人被告知應當或不應當做某事時,拉比就會將它詮釋為“誡命”。這簡直要人命!想想整部《舊約》會有多少條誡命?少說也有上千條跑不掉吧。


此外,這些誡命還經常互相矛盾。比方說,“不可殺人”這條誡命就多次與上帝要求猶太人屠殺其他民族的命令相違,這又該如何解釋呢?想想那些可憐的迦南人、西臺人、亞摩利人及其他民族,上帝的命令是要將他們“滅絕淨盡”(《申命記》20:17),還有那些同樣不幸的米甸人,上帝堅持要將他們屠殺殆盡(《民數記》第31章,註1)。更不用說上帝還曾要求猶太人“將亞瑪力的名號從天下塗抹了”(《申》25:19)——這是明明白白的種族滅絕命令。如今,巴勒斯坦人、伊朗人和黎巴嫩人也正在步上亞瑪力人的後塵,他們同樣正在等待被“塗抹”的命運。畢竟,有誰敢忤逆上帝的旨意呢?


為什麼摩西先是被命令去“奪去”(劫掠)埃及人(《出埃及記》12:36),而就在僅僅幾節經文後,他卻又被告知“不可偷盜”?(20:15)為什麼一邊是“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20:5;34:7),另一邊以西結卻又告訴我們“兒子必不擔當父親的罪孽”(《以西結書》18:20)?既然“不可欺壓寄居的”(《出埃及記》23:9),又為什麼“奴僕、婢女,可以從你四圍的國中買”(《利未記》25:44)呢?如果你想要搞清楚箇中原由,祝你好運。


事實是,只有當我們意識到《舊約》是屬於猶太人的聖經,由猶太人所寫、為了猶太人而寫且只關乎猶太人的時候,很多疑問就會迎刃而解。《舊約》中沒有任何誡命是為了外邦人所設的。大名鼎鼎的十誡只適用於猶太人;偷盜、“貪心”甚至是殺人,這些惡行在與非猶太人交往時都是被允許的。所有關於“弟兄”或“鄰舍”的美好祝願都只適用於“猶太弟兄”與“猶太鄰舍”。如果你不是猶太人,卻還認為自已有必要遵守《舊約》的誡命,那麼你就真的需要去看醫生了。


真相是,《舊約》在絕大多數時候都是以極為負面的眼光來看待外邦人:誰做奴隸?非猶太人。誰被殺戮、掠奪與“塗抹”?非猶太人。可以與非猶太人簽訂公正的契約(“立約”)嗎?當然不(《出埃及記》34:12)。可以與非猶太人結親嗎?當然不(《申命記》7:3)可以對非猶太人施以憐憫或寬恕嗎?當然不(《詩篇》106:34)。可以放高利貸剝削非猶太人嗎?當然行!(《申命記》23:20)總而言之,外邦人只能為奴、還高利貸、被剝削、被偷盜和被殺戮,除此之外什麼都不可以。你們口中的“聖”經也不過就是這麼一回事。


這一切都十分契合《舊約》中無處不在的猶太至上主義思想。當然,猶太人是上帝的“選民”;這意味著這整個世界和住在上面的所有民族都是被“賜給”他們的,猶太人生來就要統治與支配一切。事實上,從非猶太人的角度來看,整本《舊約》基本上就是在講述兩件事:(1)上帝賜予了猶太人統治世界的權利(2)猶太人對非猶太人的藐視或仇恨,基本上就是一種厭世思想。這些態度本身就是極為不可取的,但一旦它們被結合在一起,乃至成為整個民族的傾向時,就會釋放出更加惡劣的影響。


從《舊約》到《米示拿》和《塔木德》


我們知道《舊約》是由多位不同的作者歷經數個世紀撰寫而成的,其雛形最早是形成在大約公元前350年左右。《舊約》大部分的內容都是在談論歷史和家譜,以及猶太民族從古至今的各種故事,但就像前面所說的,其中關於倫理道德的“誡命”卻往往含糊不清且模稜兩可。正因如此,拉比們很早就開始對《舊約》究竟能如何來指導人們的日常生活展開了論辯,尤其是當猶太民族在公元70、115和135年被羅馬人擊敗後。


於是,大約一百名拉比合力編纂了一部全新的文本——也就是《米示拿》——以將《舊約》中的各種故事和訓誡轉化成用來指導日常生活的道德準則。《米示拿》的編纂經歷了數十年的時間,並在大約公元250年左右完成,其內容如果翻譯成英文的話大概有二十萬字(《舊約》則是六十萬字)。


我們需要先來了解一下這本經書的結構。《米示拿》總共分成六個經卷(sedarim),分別是〈種子〉(Zeraim)、〈定時〉(Moed)、〈女人〉(Nashim)、〈損害〉(Nezikin)、〈聖物〉(Kodashim)和〈潔淨〉(Tahorot,註2)。但它們有很多不同的拼法,例如Tahorot有時就會被寫成Tohorot。每個經卷又分成若干篇章(tractates),每個篇章再有若干章節。整理起來大致上是這樣的:


  • 種子:十一篇,七十四章
  • 定時:十二篇,八十八章
  • 女人:七篇,七十一章
  • 損害:十篇,七十二章
  • 聖物:十一篇,九十章
  • 潔淨:十二篇,一百二十六章


在《米示拿》成書後,其他拉比又繼續對它進行了一連串的詮釋與評述。這些註釋迅速發展,最終包含了各種辯論、主張、“註釋的註釋”,等等。除此之外,有些拉比還會在辯論的過程中逐漸離題,最後直接變成在討論完全不同的主題。不難想見,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些註釋將會變得有多麼龐大。


更糟的是,當時有兩個最主要的猶太知識中心,一個在耶路撒冷,一個在巴比倫。最終,猶太學者們將這堆註釋彙編成了另一部名為《革瑪拉》的經書,它是對《米示拿》的“補遺”。然而,由於當時有兩個知識中心,所以《革瑪拉》也就跟著有了兩部——一部是耶路撒冷版,一部是巴比倫版,兩者均成書於公元500年左右。它們的篇幅都十分浩繁:一部《革瑪拉》翻譯成英文大概有兩百五十萬字,幾乎是原版《米示拿》的十倍之多。


接下來理所當然地就是要再把《米示拿》和《革瑪拉》整合成一部浩如煙海的大書,其結果就是猶太教數百年來的知識與神學顛覆:《塔木德》。由於有兩部《革瑪拉》,所以嚴格來說《塔木德》同樣也有兩部:《巴比倫塔木德》是最常見的版本,《耶路撒冷塔木德》則比較少被引用。兩者都承接《米示拿》,卻分別從不同的角度——因為有兩部《革瑪拉》——對其進行詮釋與評述。


所以,《巴比倫塔木德》是一部貨真價實的鴻篇巨著:它有大約兩百七十萬字,相當於十八卷標準版的《世界百科全書》(我個人擁有2003年發行、共二十一卷的《世界百科全書》,這基本上就是《塔木德》的篇幅),說它是一部猶太智慧“百科全書”確實一點也不為過。


對於我們這些非希伯來語使用者來說,要閱讀這麼一本大部頭著作,一本良好的英文譯本是必不可少的——而且最好要能直接在網路上查閱。我最推薦的版本有兩個:www.sefaria.org(最好)和www.chabad.org。可惜的是,或許也是故意的,這兩個網站都沒有對裡面的各個經卷和篇章進行清楚地分類。“經卷”的主頁面列出了大約十四個“圖書館”子頁面,其中就包含了《塔木德》和《米示拿》。《米示拿》的頁面列出了完整的六部經卷及其相應的篇章。在《塔木德》的頁面最上面可以看見兩個版本——巴比倫版本和耶路撒冷版本。下面則列出了六部經卷,最後是大約十五次要篇章的連結,還有幾本古代和現代的註釋書。


但就像前面說過的,這一切仍然極易讓人混淆。在《塔木德》的〈種子〉中只有一個祝福篇(Berakhot),但它實際上應該要有十一篇才對;它們只能在《米示拿》的頁面中找到。然而,祝福篇在《塔木德》中的頁數卻與《米示拿》裡的不一致,儘管兩者使用的是完全相同的文本。更令人困惑的是,《耶路撒冷塔木德》卻包含了完整的十一篇。看來,猶太人還真是處處都不想讓我們這些可憐的非猶太人好過。


如果讀者到這裡已經被搞得頭暈目眩了,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畢竟“塔木德邏輯”(Talmudic logic)可不是白叫的。


令人作嘔的內容


可想而知,《塔木德》絕大部分的內容都是關於一堆雞毛蒜皮的瑣事:它對日常生活中的各種事情進行了冗長而荒謬的規定和評述,從烹飪、貿易、耕種、人際關係、倫理、性到該如何與令人厭惡的“外邦人”,即非猶太人相處。


如同我將在下面展示的,其中有些內容確實可以稱得上是令人作嘔,但我們需要記住,就像世界上大部分的宗教註釋一樣,這些“專家”的觀點和意見往往互不一致。他們並非總是同意彼此的觀點,也不是每個人都那麼令人反胃。不幸的是,《塔木德》如實地記載了他們所有人的觀點,所以任何猶太人都可以從中找到藉口來替自己的行為辯護。德國作家西奧多・弗里希(Theodor Fritsch)在1922年就十分一針見血地指出:


“在《塔木德》及其無窮無盡的註釋中,我們可以看見各種拉比們的觀點,他們的教導和詮釋經常互相矛盾。然而,這僅僅意味著每個虔誠的猶太人都可以視自身當下的需要,任意取用最符合其利益的教誨和詮釋。因此,當一段經文寫道:‘你不可對非猶太人撒謊、行騙或偷盜’時,另一位拉比卻說:‘在某些情況下,你可以這麼做’,這就讓信奉《塔木德》的猶太人在是否該昧著良心這件事上有了更大的自由裁量權。不管他選擇怎麼做,最後都會符合律法,他仍然是一個虔誠的猶太教徒。”(註3)


因此,即使是下面最糟糕的那些內容也仍然屬於“猶太律法”,可以被用來指導猶太人的行為,無論它們有多令人不齒。弗里希也提到了這一點:“最有智慧的拉比經書實際上已經證明了,猶太人缺乏真正的道德與倫理意識。他們眼裡根本沒有善惡之分;一切都以眼前的利益來衡量。”(p.140)這裡我還想指出,並不是只有正統猶太教徒才會信守《塔木德》;即便是世俗化的、沒有信仰的猶太人也會汲取《塔木德》中歷史悠久的猶太傳統教導的道德準則,雖說這種汲取可能是無意的。


那麼我們到底在《塔木德》中發現了什麼呢?各種怪誕、扭曲、可怕、駭俗且令人厭惡的東西。當然,它們如今已被深埋在歷史的塵埃中,也很少在正式場合被提及——但它們確實存在,而且值得我們認真重視,因為這是了解猶太民族及其思維與倫理的一扇窗口。接下來就讓我來帶領你們認識這六部經卷,一起來看看其中的一些,我們姑且稱之為“令人莞爾”的內容吧(註4)。


在第一部經卷〈種子〉中,有一段關於“夢見大便”的精彩經文:


“夢見自己在大便是一個吉兆,正如經書所言:‘被擄去的快得釋放(或譯‘彎腰曲背的人很快就要得釋放’),必不死而下坑;他的食物也不至缺乏。’(《以賽亞書》51:14)《革瑪拉》則指出,這只適用於他沒有在夢中擦拭雙手,也沒有弄髒雙手的情況。”(Berakhot 57a,14)


所以,夢見大便是吉兆,因為《以賽亞書》是這麼說的。說實話,《以賽亞書》中的那段經文寫得相當晦澀,根本看不出與大便有什麼關係;但這就是我們偉大的塔木德邏輯。或許是我們這些外邦人太過魯鈍,無法領略其中的深意吧。


女人


這部經卷同樣包含了許多有趣的註釋,首先是兄弟遺孀篇(Yevamot),其中提到女性與動物發生性行為是可以被允許的——至少她們不會因此喪失祭司資格:


“拉比希米・巴爾・希拉亞(Rabbi Shimi bar Ḥiyya)曾說過,凡是與動物交合的女子,就如同處女膜因為意外而破裂的女子。因此,她不能被視同娼妓(zona),因而仍然有資格擔任祭司。這一點在口傳律法(baraita)中也是同理:如果一個女人與非男人的對象,即動物交合,若她是故意為之,且現場有證人已事先警告過犯下此罪的懲罰的話,她就仍可能會被處以石刑,但她還是可以擔任祭司。”(Yevamot 59b,6)


“zona”指的是那些因為不當性行為,例如與非猶太人發生關係,而被剝奪某些特權的女性,像是被禁止嫁給上層階級。與動物發生關係的女人不算zona,所以不會被剝奪這些特權(只要不是“現場有證人”,否則她仍有可能會被擲石頭)。


在誓言篇(Nedarim)中,我們看到了一個著名的觀念叫做“眾誓”(Kol Nidre),也就是猶太人可以預先使他們在來年可能許下的任何誓言或承諾無效化:


“若有人不想遵守自己在來年所起的一切誓言,就應在猶太新年當天站起來宣誓說:‘往後我所做的任何誓言都應作廢。’只要當事人明確表達自己想要使來年的誓言無效,該聲明就是合乎律法的。”(Nedarim 23b,1)


這一招對非猶太人來說特別麻煩,因為這意味著猶太人可以對他們做出任何承諾,即使這些傢伙內心裡知道自己根本不必遵守它們!


更令人作嘔的還在後頭。在契約篇(Ketubot)中,與三歲女孩發生性行為被認為是“無傷大雅”的行為:


“根據拉瓦(Rava)的解釋,《米示拿)是這麼說的:成年男子與未滿三歲的幼女發生性行為,就如同用手指戳戳眼睛,沒什麼大不了的。眼睛流淚後,還會有新的淚水來替代舊的。同樣地,未滿三歲的女孩的處女膜撕裂後,也會(自然癒合)復原。”(Ketubot 11b,6)


我不是兒科醫生,但就我所知,一個女孩不管多麼年幼,都不可能自行癒合處女膜。但猶太人卻不這麼認為,反而還以此為由合理化與未滿三歲的女孩發生性行為!他們認為這“沒什麼大不了”;用陰莖插入幼女的身體,就跟用手指戳戳眼睛沒什麼不同。或許被插入者會不太舒服沒錯,但這稱不上是罪過(這就難怪像傑佛瑞・愛潑斯坦這樣的猶太人總是會出現在戀童癖醜聞中)。


同樣是在〈女人〉中,我們還讀到了關於耶穌是如何在地獄裡“被浸泡在沸騰的糞水中”的著名段落:


“翁克洛斯(Onkelos)問他:‘這個人在來世會受到怎樣的懲罰?’他問的是耶穌的下場,耶穌本人*回答他說:‘他將被浸泡在沸騰的糞水中。’正如夫子所言:‘凡嘲笑聖賢之言者,皆要被浸泡在沸騰的糞水中。’這就是耶穌的罪過,因為他嘲笑聖賢之言。《塔木德》評論說:‘看,這就是以色列的罪人、(外邦人)列國的先知。巴蘭身為先知卻咒詛以色列,拿撒勒人耶穌雖是猶太人的罪人,心中卻仍惦記他們。 (Gittin 57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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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故事的背景是翁克洛斯用招魂術見到了耶穌的靈魂,並讓他現身說法自己在地獄的慘狀;巴蘭是《聖經》中的一個人物,他受摩押王之命去咒詛以色列人——譯註



這實在很奇怪,因為耶穌明明說過自己來是為了成全猶太律法(《馬太福音》5:17)與信守十誡(19:17)。保羅也說過“基督是為神真理作了受割禮人的執事”(《羅馬書》15:8)。但正統猶太教徒無法接受堂堂一個救世主竟被釘死在十字架上,於是他們就說他只是來毀壞先知的話——所以死後要被浸泡在糞水裡。


損害


在〈損害〉中同樣有幾段值得注意的經文,首先是裡面十分直白地提到了猶太人可以“欺騙”非猶太人:


“拉夫,阿希(Rav Ashi)說過:《米示拿》已經在(關於稅務的問題)對非猶太人稅吏作出了裁決,欺騙後者是被允許的:當猶太人和非猶太人因為糾紛而對簿公堂,此時若能根據猶太律法來為猶太人辯護,就應當這麼做,並對非猶太人說:此乃吾等的律法。如果能根據非猶太律法來為猶太人辯護,就應當這麼做,並對非猶太人說:此乃爾等的律法。如果不管根據什麼律法都無法為猶太人辯護,那麼就要運用詭計,好設法助其脫罪...欺騙非猶太人是被允許的。”(Bava Kamma 113a,21-22)


當然,這不僅適用於稅務問題,而是包含任何涉及“對簿公堂”的情況。猶太人可以隨意地在“吾等的律法”(猶太律法)或“爾等的律法”(非猶太律法)之間來回切換,只要結果對他們有利即可。在同一個篇章中,我們還得知猶太人可以保留任何非猶太人“遺失”——無論是字面還是比喻意義上——的東西:


“凡是外邦人遺失之物皆可拾取...因為經書上已寫明:‘你的弟兄無論失落什麼不可佯為不見’(《申命記》22:3)所以只有你的弟兄(猶太人)遺失的東西才需要歸還,但你不必將外邦人遺失的東西還予他們。撒母耳說過,利用外邦人的商業失誤來獲利是被允許的...”(Bava Kamma 113b,8-10)


因此,假如一個非猶太人不小心從口袋裡掉了東西、隨手亂放,或因為不夠機靈狡詐而失了財物——猶太人都可以將它們佔為己有。


總而言之,非猶太人在猶太人眼裡幾乎就跟牲畜沒有兩樣。事實上,情況的確如此:


“拉比西門・本・約海(Rabbi Shimon ben Yoḥai)認為,經過外邦人的墳墓並不會使人變得不潔,因為經上有言:‘你們作我的羊,我草場上的羊,乃是以色列人’(《以西結書》34:31),這就是說,只有你們猶太子民才是‘人’,外邦人則不配稱為‘人’。”(Bava Metzia 114b,2)


只有猶太人才被視為人類,非猶太人既然不是人,那麼就只能是牲畜。這是最赤裸裸、最噁心的猶太至上主義。這無疑有助於解釋猶太人對非猶太人的殘酷態度。


在末門篇(Bava Batra)中,我們再次讀到,非猶太人的財產——無論其是否“遺失”——實際上都歸猶太人所有:“撒母耳說過,非猶太人的財物就好似沙漠,誰佔有它就擁有了它。”(Bava Batra 54b,5)


偶像崇拜篇(Avodah Zarah)甚至包含了更多令人瞠目結舌的、允許與嬰兒和幼童發生性關係的段落:


“對於外邦人的男童,從幾歲起他才應該像來月經者(ziva)一樣被認為會帶來儀式上的不潔淨?拉比耶胡達・哈納西(Rabbi Yehuda HaNasi)說:從他出生第一天起就算。當我問拉比希亞(Rabbi Ḥiyya)時,他說是從他九歲的第一天起...”


《革瑪拉》解釋了這種觀點背後的緣由:九歲的男孩已經有能力發生性行為,因此在這個意義上他就像會來月經的女人一樣,會帶來儀式上的不潔淨。所以拉維納(Ravina)才說,三歲大的女孩因為已經可以性交,因而也要被視為可能會帶來不潔的來月經者(Avodah Zarah 36b,19 – 37a,1)。


“來月經”就意味著一個女人在性方面已經足夠成熟,能夠進行性交。顯然,在猶太人眼裡,九歲的男孩(甚至是剛出生的嬰兒?)和三歲的女孩都可以被納入這個範疇。我們前面已經看到,與不到三歲的兒童發生關係被認為是“無傷大雅”的,而三歲以上的兒童更是直接被視同成年女人——也就是可以性交的對象。如果我們對此仍然有所疑慮,只需要再繼續往下翻開公會篇(Sanhedrin):“我們知道,與九歲的男孩發生的性行為,就與一般的性行為沒什麼不同。”(Sanhedrin 69b,6)各位母親,請務必要好好看緊你們的孩子。


公會篇裡面還允許對非猶太人進行各種充滿惡意的虐待。舉例來說,猶太人可以故意苛扣雇工的工資(“苛扣工資的雇主需要熟記猶太律法;外邦人苛扣外邦人的工資,或外邦人苛扣猶太人的工資都是被禁止的,但猶太人苛扣外邦人的工資是被允許的。”〔57a,22〕)、猶太人可以搶劫非猶太人(“關於搶劫,只有在猶太人搶劫外邦人時才是被允許的。”〔57a,17〕),猶太人甚至還可以殺害非猶太人(“關於殺人,如果外邦人謀殺外邦人,或外邦人謀殺猶太人,他都必須接受制裁。如果猶太人謀殺外邦人,則不必受制裁。”〔57a,16〕),這再次證明了“不可殺人”的誡命其實只適用於猶太人;非猶太人就像牲畜,可以被隨意宰殺。


潔淨和《米示拿》


然後還有兩段經文也很值得注意,第一段是出自〈潔淨〉。在禁忌篇(Niddah)中,我們再次看見與未滿三歲的女孩發生性行為是被允許的:


“如果女孩還未滿三歲,與她發生性交就不算是猶太律法意義上的性交;這就像是用手指戳戳眼睛,眼睛會收縮、流淚,然後恢復原狀,女孩的處女膜也會恢復如初。”(Niddah 44b,12)


在預備篇(Makshirin)中,我們更會驚訝地發現就連食用或飲用鮮血都是被允許的:


“有七種液體可以飲用:露水、水、酒、油、血、牛奶和蜂蜜。蜂蜜不會使人不潔,可以食用。水的衍生物包括從眼睛、耳朵、鼻子和口腔流出的液體,還有成人和兒童的尿液,無論是主動或被動排出的。血的衍生物包括從潔淨的牛隻、獸類和鳥類身上流出的血液,以及為了飲用而(從外邦人身上?)放血出的血液。”(Makshirin 6,4-5)


這顯然與《妥拉》中對於不能飲用鮮血的禁令有所矛盾。在《創世紀》9:4中,我們讀到上帝賜予諾亞一家各種活物作為食物,唯獨“惟獨肉帶著血,那就是他的生命,你們不可吃。”在《利未記》中,上帝又告訴摩西:“在你們一切的住處,無論是雀鳥的血是野獸的血,你們都不可吃。”(7:26)這項禁令也出現在17:10(“凡以色列家中的人,或是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若吃什麼血,我必向那吃血的人變臉,把他從民中剪除”)以及19:26(“你們不可吃帶血的物”)中。我們不確定編寫《米示拿》的拉比們究竟是如何為他們的飲血行為辯護的;或許“血的衍生物”,無論其具體含義是什麼,並不等同於“帶血的物”——總之這一點不是很清楚。


但如果飲用人血本身是被允許的——《妥拉》的禁令似乎也僅限於動物——那麼這就意味著臭名昭彰的“血祭誹謗”或“獻祭指控”並不完全是空穴來風,自古以來猶太人就經常被指控會故意殺害非猶太人,尤其是兒童,以使用或飲用他們的鮮血。這又是另一個悲慘而冗長的故事,我就不在這裡贅述了,猶太學者阿里爾・托夫(Ariel Toaff)已經在他的著作中令人信服地證明了猶太人過去確實有飲用人血的習俗,甚至可能一直持續到今天;想要了解更多不妨參閱他的《血腥逾越節》(Passovers of Blood)。


“殺死最優秀的”


最後,我還要提到一個最聲名狼籍的指控,也就是《塔木德》允許猶太人去殺死“最優秀的外邦人”。反猶主義文本經常引用這段經文,但往往沒有提供確切的出處——這並不奇怪,畢竟要找出這些經文的出處確實不容易。


首先,就我所知,《巴比倫塔木德》中並沒有這樣的觀點;它只出現在《耶路撒冷塔木德》裡面。以下是引用自〈女人〉的訂婚篇(Kiddushin)中的原文:


“拉比西門・本・約海說過:要殺死最優秀的外邦人,好比打死最毒的蛇。”(Kiddushin 4:11)


可惜的是,這段話缺乏明顯的上下文,所以很難確定它是否有什麼更深奧的含義。它的上一段話是在告誡庸醫會下地獄、屠夫就是雙手沾滿鮮血的殺人犯,但它們看起來都跟這段話沒什麼關係(這種情況在《塔木德》中屢見不鮮)。無論如何,這段話直譯出來的含義還是很明顯的:非猶太人在某種程度上是敵人,尤其是最優秀的非猶太人——那些最勇敢、最聰明、最有才華的人——他們必須要被誅殺,因為他們會成為猶太人的最大威脅。非猶太人就如同毒蛇(又是牲畜),而對付毒蛇最好的辦法就是打死牠。當然,這裡最令人不安的地方在於這些非猶太人根本什麼也沒做。拉比說的不是“殺死那些犯罪的外邦人”或“殺死那些傷害我們的外邦人”,而是所有外邦人都很危險,特別是最優秀的外邦人,因此,光是因為這一點,他們就應該被殺死。


如果這樣的話只出現了一次,我們或許還會將其視為例外。但類似的段落在其它不是《塔木德》的權威文獻中至少出現過三次。例如,在《釋正書》(Soferim)中就有這麼一段話:


“西門・本・約海教導說:在戰爭的時候要殺死異教徒中最優秀的人,就好比打死最毒的蛇。”(Soferim 15,10)


有些人認為“在戰爭的時候”這個限定語是後來才添加上去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太過直白地暗示猶太人應該在任何時候都去刺殺異教徒/外邦人中最優秀的人(事實上,《釋正書》後來的註釋就是直接這麼說的)。所以,這可能只是猶太人為了避免露出“馬腳”才做的修飾。


然後,在《米德拉什坦胡馬》(Midrash Tanchuma)的〈釋放〉(Beschalach)一章中,我們又看到了一個較長的版本:


拉車的牲畜是誰的?如果你說是埃及人的,那麼經上不是說過:‘埃及的牲畜幾乎都死了’(《出埃及記》9:6)嗎?如果你說是法老的,那麼經上不是說過:‘耶和華的手加在你田間的牲畜上’(9:3)嗎?如果你說是以色列人的,那麼經上不是說過:‘我們的牲畜也要帶去,連一蹄也不留下’(10:26)嗎?所以,這些牲畜究竟屬於誰呢?牠們屬於那位敬畏耶和華的法老手下的奴隸們。由此可見,即使是敬畏耶和華的人,也仍然是以色列人的絆腳石。正因為經上是這麼寫的,他們才說:‘要殺死最優秀的埃及人,就像殺死最毒的蛇。’”(Tanchuma, Beschalach 8,1)


“米德拉什”的意思是註釋或釋經,而《坦胡瑪米德拉什》則是一部比《塔木德》更晚成書的註釋集——它同樣被視為權威,但嚴格來說並不屬於《塔木德》的一部分。然而,上面這段話中的論證還是很令人費解。在《出埃及記》中,上帝因為埃及人奴役猶太人,而決定降災於他們的牲畜以作為懲罰。結果拉比們卻以此推論出,猶太人可以(甚至必須?)殺死埃及人——而且不是殺所他們中最壞的,而是最好的人。這實在是莫名其妙。


另一部補充性的文本《拉希論出埃及》(Rashi on Exodus)則是這麼說的:


“西門說過:要殺死埃及人中最優秀的那一位(否則他以後會禍害你們),就像要殺死最毒的蛇。” (Rashi on Exodus 14:7,2)


這些言論是出自一位叫做西門・本・約海(90−160)的拉比,他是猶太教歷史上的重要人物,生活在最後兩次反羅馬起義時期的約海十分憎恨羅馬人、埃及人,甚至應該說是所有非猶太人;《維基百科》聲稱他“仇視所有的外邦人”,這與猶太傳統中的厭世思想相當契合。毫無疑問,他渴望“殺死所有最優秀的外邦人”,而這種思想在包括《耶路撒冷塔木德》在內的權威猶太文獻中至少出現了四次,這一點無疑十分令人震驚。


猶太人將何去何從?


以上就是我在研究過程中發現的一些最令人觸目驚心的經文。誠然,肯定還有其它更多類似的段落;我不敢說自己已經翻完了整部《塔木德》,但我可以肯定在這本書中必定還有許多令人作嘔與憤怒的內容。


如果有人想要為猶太人申辯,我自己也想過三種可能的反對意見:第一,有些人可能會說這些經文都被“斷章取義”,它們“真實含義”被忽略或歪曲了(當然,是被“反猶主義者”歪曲)。這種情況的確不無可能,但我認為它在上述的那些例子中說不通。因為那些經文的措辭和意圖似乎都已足夠明顯,而且它們背後的脈絡更是能直接追溯到《舊約》以及歷史悠久的猶太至上主義與猶太厭世思想。這一點才是我們務必要牢記的。無論如何,我已經提供了每段經文的出處,讀者們可以自行去查閱;事實上,我相當鼓勵各位親自去查證,然後做出自己的判斷。


第二個可能的反對意見是,這些令人厭惡的段落在兩百多萬字(如果算上其它詮釋性的文本,字數還會更多)的整部《塔木德》中終究只佔極小一部分,所以不該被太過放大檢視。這話確實沒錯,但也不能因此就否認這些教誨的存在,以及它們是如何被猶太人用來正當化自己的惡行。上帝只需要頒布一次誡命,它就會永遠有效;同樣地,猶太人也只需要一段充滿惡意的經文,就可以永遠合理化他們的惡行。


第三個也是最後一個反對意見是,所有這些經文都只對信教的猶太人(保守派、正統派、極端正統派)有意義,而不適用於那些世俗化的、沒有信仰的猶太人——就如同基督教的教義只適用於那些相信它的人,而不是所有外邦人。從技術上而言,這麼講確實沒錯,但我們在這裡討論的與其說是一種形式上的宗教,倒不如說是一種思維方式、世界觀和種族價值觀。


我們不妨來思考一下作為一種宗教的猶太教吧。美國的猶太人可以分成幾個不同的群體。其中最大的兩個群體——世俗化/無神論/非宗教猶太人(32%)和改革派猶太人(37%)——他們通常被認為是比較開明進步的猶太人,這些人要嘛不信教,要嘛只是“自由地”信教。這兩個群體加起來大約佔美國猶太人總數的三分之二。剩下的三分之一則是保守派(17%)、正統派(9%)和其它派別(4%)的猶太人;這些人通常較為虔誠,會嚴格遵守《塔木德》及其它權威文獻的教誨。


因此,確實可以說上面那些《塔木德》的教誨只適用於三分之一而非全部的猶太人。然而,即使只有三分之一的猶太人抱有這些邪惡的思想,這也至少是超過兩百萬人。我們不禁要問,這些思想明顯有問題的猶太人怎麼會被允許生活在這個國家;世界上怎麼會有政府能夠容忍一個有兩百多萬人、卻仇恨其他所有族裔的少數民族?這實在很荒謬,但我們卻一直對此視而不見,並且已經持續了整整一個多世紀。


但我認為即便是那些“開明”且“進步”的猶太人其實也或多或少會被這些思想影響,畢竟這就是他們的傳統。我們必須記住,在歷史上很長一段時間裡,幾乎所有猶太人都是虔誠的猶太教徒。自由改革派猶太教是直到19世紀末才出現,它真正開始流行也不過是將近一百年前的事。這在猶太民族漫長的歷史上只是一彈指間的時間,一個如此緊密團結的民族幾乎不可能在這麼短的時間內就改變千百年來根深蒂固的觀念。現實的情況是,上述那些充滿惡意的態度和價值觀,幾乎存在於當今所有猶太人的內心深處,無論他們身處在美國還是其它國家。無論他們信不信教,是改革派還是保守派——幾乎所有猶太人都多多少少受到了這些思想的浸染,而這才是真正的問題所在。


我們只需要觀察猶太人的行為就可以證明這一點。看看以色列猶太人吧,該國有大約有一半的人口是自由派/世俗派,一半是保守派/正統派。但包括納坦雅胡在內的政府領導階層則大多是原教旨主義者,這些人往往傾向於以最嚴格的方式詮釋猶太律法——也就是《塔木德》。以色列對加薩人民的血腥屠殺——自2023年10月以來已經造成至少七萬人喪生,實際數字甚至可能是三至四倍——恰恰反映了他們究竟對非猶太人抱有一種多麼惡意、多麼種族滅絕且完全符合《塔木德》的態度。當然,以色列猶太人內部也存在不同的聲音,有很多人不喜歡納坦雅胡,但顯然他們在應該殺光所有巴勒斯坦人這件事上沒有任何異議。在加薩戰爭初期,90%的以色列猶太人反對停火以換取人質,只有2%的人認為以色列過度濫用武力。2025年中旬的一項民意調查顯示,至少有70%的以色列猶太人認為“沒有一個加薩人是無辜的”,另一項類似的調查則顯示有82%的以色列猶太人支持種族清洗,也就是驅逐所有加薩居民。這就是為什麼那裡現在變成了人間煉獄。


明白了這一點後,我們就不必對以色列如今在伊朗和黎巴嫩展開的野蠻行徑感到訝異了。雖然這場最新的戰爭才剛開始不久,但根據報導,截至目前為止已有大約一千三百名伊朗人和兩百名黎巴嫩人死於以色列及其美國鷹犬的空襲。同樣不出所料的是,世界各地的猶太人似乎都為這場殺戮感到欣喜若狂。正如最近的一些報導指出,“納坦雅胡在這場戰爭中已幾乎完全沒有批評者”,就連那些本來憎恨他的人現在也支持戰爭,至於以色列人民更是已完全“擁抱軍國主義”。在美國,尤其是在富人和權貴階層中的情況也差不多。在數百位有權有勢的美國猶太富豪中,幾乎沒有人站出來批評以色列在伊朗或加薩的行為、沒有人承認這是種族滅絕、沒有人要求停止這些暴行,也沒有人要求懲罰肇事者。當我們徒勞地想要尋找反對的聲音時,到頭來也只有如今已名聲掃地的諾姆・喬姆斯基敢於公開反對發生在加薩的種族滅絕,或是像諾姆・芬克爾斯坦(Norm Finkelstein)這樣的異端猶太復國主義者和“冰淇淋大王”傑瑞・格林菲爾德(Jerry Greenfield)——然後就沒有其他人了。至於那些更有影響力的猶太人——查克・舒默、史蒂芬・米勒、約什・夏皮羅、拉里・埃里森、麥可・彭博——他們顯然都對這場正在發生中的大屠殺漠不關心。簡直就像事先安排好似得,我們還看到一些主要的猶太團體紛紛表態“支持美國和以色列對伊朗的軍事行動”。考慮到絕大多數猶太人都深受殘酷的猶太教律法思想的影響,這確實沒有什麼好奇怪的。


很難說究竟有多少殘酷與惡意應該被歸咎於《塔木德》。或許可以這麼說,並不是《塔木德》本身造就了這些惡行,真正有問題的是允許這些邪惡且厭世的思想與價值觀被寫入宗教文本的人,而這些思想與價值觀如今正在被利用來為發生在中東的大規模屠殺辯護,更不用說它們早已在世界各地形成了對所有非猶太人的日常藐視與仇恨。


因此,《塔木德》是猶太思想的文學結晶,它就在那裡,人人都能看見。所以,我們一點也不必對它會釋放出怎樣的後果感到驚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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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s

[1] While keeping 32,000 virgins for themselves, of course. 

[2] I will generally use the spelling as found at www.sefaria.org. But there are many variations: ‘Tahorot’ is often spelled ‘Tohorot,’ for example. 

[3] From The Riddle of the Jews’ Success (1922/2023), p. 139. 

[4] I have added italics at various points, for empha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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